母乳/體液法規資訊

掌櫃公告,他團法規資訊請注意

 衛福部簡任技正施靜儀表示,母乳在性質上兼具「體液」與「食品」性質,「體液」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屬於傳染病檢體,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食品則需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才可販售。 施靜儀指出,網路上的母乳來路不明,未經檢測,成分、品質、衛生都有極大風險,而且是違法行為,有消費糾紛也不受《消費者保護法》保障,衛福部會積極查處。 即使是拿來做皂.法規上還是屬於灰色地帶,且社團是不能有交易行為,拿母乳換皂也是視同交易!

未來母乳訊息一律刪除,以免大家觸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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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4條第5項 
本法所稱傳染病檢體,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
 醫事機構或該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其他適當之處置時,應依傳染病種類及其傳染特性,於傳染病病人原居留之病房或住(居)所內外,對可能受到體液、分泌物與排泄物污染之場所及物品,或潛在可能具有傳染性之病媒,執行清潔、消毒、殺菌、滅蟲及進行具感染性廢棄物之清理等相關措施。

新聞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22000474-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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