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皂合法製作及登記之辦理程序,以台北市為例 (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

1.申請「營業登記」,送件進去約7-10天後可以知道結果

登記前需要先預查公司行號名稱:預查公司行號時,要先想好公司名稱,到市政府北區商業處預查名稱,名稱一次可預先想好五個,辦事員會依您填寫的申請書,第一順位開始查起,在填寫預查名稱的同時,也要將公司的營業項目填入申請表格(以手工皀營業項目填寫為清潔用品製造業、化粧品製造業、清潔用品零售業、化粧品零售業、無店面零售業(可網拍)),預查規費300元(現場辦理),或是先上經濟部網站中辦理,規費150元。

開辦企業
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址如下:http://onestop.nat.gov.tw/oss/identity/Identity/init.do

記得先申請加入會員,才能進去做預查!
因為我是申請所營事業項目變更,所以點進去「線上申請表單填寫」→點選「公司變更」→點選「預查變更」→點選「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預查」


2.在預查名稱核可後(大約7天的時間,經濟部網站上申請會用手機通知是否有通過),這段期間可以先去刻公司大、小章,申請營業登記時要使用~

3.申請營業登記,要準備的資料有:(可以上臺北市民e點通)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公司大、小章
(2)預查公司名稱核淮申請書(經濟部網站申請核可的,請自行上網列印出來)
(3)建物謄本影本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4)若營業住址是配偶的則需填寫切結書,需帶配偶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相關表格都可以上網下載)
(5)申請營登規費是1000元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cgi?HYPAGE=index_01.htm&clsid0=1&clsid1=11&clsid2=269&cond=all&total_srv=114#showname_place

查詢 產業發展類>商業處(有限公司登記)
裡面都有檔案可以下載,也會告訴你應該要準備的文件資料~

以我申請新增所營事業項目,這個網頁中都有告訴我應該要準備的資料為何!!!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cgi?HYPAGE=form.htm&s_uid=011194


4.稅籍登記:(參照皂友趙美琪留言)
各縣市的工商登記課櫃枱旁即有國稅局人員在此駐點收件,辦理營登申請的同時,能順便辦理稅籍登記(真的很便民不用再另外跑一趟國稅局),所需的資料即填寫營業人設立事項表及準備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最近一期的房屋稅單即可。

在這些文件辦好之後,在隔天下午即接到縣府的電話,營業登記已核淮可以領件,可以選擇自領,若不方便親自領取可請縣府工商科郵寄!

重點備註:
1.製皂需要有化粧品製造業、販賣需要有化粧品零售業的營業項目才行,若要網拍還要申請無店面零售業....台北市要先去辦理公司登記完成後,才能接後續的步驟,因為台北市並沒有免廠登的程序(就我去問出來的結果),辦理公司登記程序要注意你登記跟營業的所在地是否可以做化粧品製造業跟清潔用品製造業。

以台北市我申請的狀況為例:

手工皂歸類在化粧品項目,相關規定可以去查「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因為我已經有工作室在案,所以我是去辦理「新增所營事業項目」,在做登記時市府人員會請你一併填寫「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主要是確認你的營登與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跟建築管理的相關規定。

但不要太期望商業處的實際受理的承辦人會好聲好氣的告訴你相關問題....因為如果你的營業場所遇到土地使用分區不符,他只會請你自己打電話去問建管處跟發展局....就我的查詢的狀況如下:

土地使用分區裡面有說明,住三可以登記一般零售業甲組(第19組、但有一些附帶條件),但不可以登記化粧品製造業(必須要可以登記第52組),住四、住四之一就可以登記第19組跟第52組....工業區申請比較簡單,因為工業區可以做廠房,相關製造業也可以申請,住宅跟商業區就有很多規定!

我這邊是商三,所以不能夠申請做為「清潔用品製造業」的營業場所,但可以做「化粧品製造業」,若要申請為工廠,則有一些附帶條件需要達成,但因為我是要申請免辦工廠登記,規模不達附帶條件需要的範圍,所以可以不用辦理。

如果你搞不清楚你要申請的地點是哪個分區,可以去市政府查詢一下,北區有可以查詢土地使用分區的櫃台及電腦,若不清楚就在現場問一下好心的志工阿姨~

以上是第一階段需要處理的事項!!!




參考法規:
1.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5

2.衛署藥字第0960065832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從事手工香皂的製造或加工,有關請領工廠登記證之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 令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衛署藥字第0960065832號
香皂係列屬化粧品管理,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但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施行,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如未達依該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自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署長 侯勝茂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3.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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